作者:宣传统战部 发布:2021-11-29 09:39 阅读:42540次
岳职院政办〔2018〕20号
关于印发《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网络安全
管理规定》《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新媒体
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加强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新媒体使用,有效维护校园网络安全与新媒体秩序,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新媒体使用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2.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新媒体使用管理规定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附件1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大力推进网络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校园网信息服务行为,维护国家、学校、师生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在籍学生,其计算机、手机、平板等电子设备在学院内接入校园网络,其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学院网络管理条例,视其情节轻重,在给予学纪处分的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网络信息安全事故,是指网络信息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由于人为失误或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原因,学院网络与信息系统基础性网络及重要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受到严重影响,出现业务中断、系统破坏、数据破坏或信息失窃或泄密等现象,以及在校学生利用校园网、微信群、QQ群、微博等平台造成校园网被病毒入侵,或在各类网站、各种公众平台上发布、传播非法言论和不良信息,给国家、社会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兼任,副组长为宣传统战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人,成员为各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教辅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教辅机构要成立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全面负责本单位信息发布的审核把关,并设专职或兼职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信息的监控、搜集、整理、更新、上传。
第七条 学院宣传统战部负责校园网站的建设更新,网站图文内容的审核、把关、上传,各二级网站的图文内容督查,及院属各单位官方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内容的指导与督查。对于不良有害信息,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协调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条 学院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全院网络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校园网设备安全和系统安全维护及网络安全教育,指导学院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制定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措施,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并实时监控涉及学院的舆情信息,一旦发现第一时间上报院宣传统战部及相关单位。
第三章 学生使用网络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生不得利用各类网站、微信、微博、QQ群等公众平台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随意散布有损学院公众形象的不实信息,不得侵犯其它群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组织活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使用校园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录修改、设置、破坏校园网内的交换机、路由器和服务器等设备及删除其系统。对于损坏网络设施的,包括光纤、机柜、交换机、线缆、终端盒、线槽及其他附属设施,应按设备价值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寝室之间和寝室内私拉网线及其附属设施,已安装的必须拆除;不得私设未经许可的任何网络应用服务器(包括游戏、FTP、WWW、Email等)。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
第四章 信息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凡使用学院网络信息系统的学生,应主动接受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宣传统战部、网络信息中心组织的网络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及工作指导和督查。
第十六条 学生自建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发布平台严格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所属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做到人员落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对本单位学生所建设的应用系统、网站、网页、交互式栏目等进行管理和检查,若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予以删除。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并报送院宣传统战部、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责任领导对本单位所属学生个人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应负有第一监督责任,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类信息要及时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学院宣传统战部、网络信息中心上报。全体学生必须自觉配合国家和学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对学生的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宣传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定期开展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各单位收到网络信息安全通报或发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联系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保障校园网信息安全,堵塞有害信息,及时解决信息安全漏洞问题。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安全员管理机制,通过授权和加强管理,安排思想素质好、责任感强的教师和学生,对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上报和保存记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信息安全采取责任追究制,按照“分级审批、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
(一)限期整改;
(二)封账号或端口至安全问题排除;
(三)报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批评教育;
(四)情节严重者记过处分、开除学籍;
(五)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新媒体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教职工的新媒体使用管理,规范教职工网络行为,促进新媒体在校园内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中新媒体主要指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等。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小组(即新媒体安全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兼任,副组长为宣传统战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人,成员为各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教辅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教辅机构要成立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即新媒体安全管理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全面负责本单位信息发布的管控,并设专职或兼职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教职工新媒体信息的发布监控、情况上报。
第六条 宣传统战部为学院官方网站、微信平台信息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的审核、编辑、发布,并对院属各单位开设的网站、微信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学院对以下新媒体进行统一管理:
以院属各单位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网站、微博、微信平台;
教职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开设的与学院相关的微博、微信平台。
第八条 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教职工不得自行开设与学院相关的认证微博、微信平台;不得使用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名称、简称等作为微博、微信昵称。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对批准运行的本单位官方认证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及教职工开设的微博、微信平台要安排专人管理监控,严格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各单位责任领导对本单位所属教职员工个人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应负有第一监督责任,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类信息要及时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宣传统战部、网络信息中心上报。全体教职工必须自觉配合国家和学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使用新媒体时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流传、处理、储存。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新媒体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批准设立的网站、微博、微信用户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控制后台管理帐号密码的知悉范围,避免多个后台使用相同密码,出现管理人员流动时,务必及时修改密码。
第十四条 院属各单位应督促使用相关微博、微信的教职工积极利用微博、微信平台进行学院正面形象宣传,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提高微博、微信信息质量,扩大其正面影响力。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新媒体信息安全采取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分级审批、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
(一)限期整改;
(二)报教职工所属单位批评教育;
(三)情节严重者记过处分、开除处理;
(四)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